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苏0322民初933号
原告:大屯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134780487Y,住所地江苏沛县大屯矿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恒联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62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沛县大屯矿区。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适用程序:普通程序。
大屯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5000元借款。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原系原告下属单位救护大队职工,2017年4月退休。2005年11月14日,被告***生病住院需要缴纳住院押金,向原告借款5000元。2021年10月,经原告催要,拒不还款。
***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5年11月14日,***向大屯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借款5000元,后经催要未还。
本院认为,被告***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利。原告大屯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合法有效。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应当返还原告大屯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借款50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大屯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借款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6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