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安姆特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与某某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案件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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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粤0305民初字2788、2791号原告深圳市安姆特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塘朗元头巷5栋1层东、2-6层。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广东仁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身份证住址深圳市福田区。原告***,身份证住址深圳市宝安区。原告***,身份证住址深圳市南山区。原告***,身份证住址湖北省洪湖市。原告***,身份证住址湖北省洪湖市。五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仁人德赛(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身份证住址湖北省洪湖市。委托代理人***,广东炜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广东炜原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深圳信测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马家龙工业区69栋。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广东炜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广东炜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安姆特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2788)、被告***(2791),第三人深圳信测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两案中,经审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30日裁定受理深圳市南山区湘味小炊湘菜馆申请深圳市安姆特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现中止本案的民事诉讼,在管理人接管该公司财产后,该诉讼继续进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