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1972民初10428号
原告:深圳信测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0301820。
法定代表人:**中,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星星精密科技(东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MA4X38WR7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深圳信测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星星精密科技(东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被告向原告支付服务费40579.82元、利息(以40579.82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的标准,自2020年4月27日起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9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本案为服务合同纠纷。被告确认尚欠原告2019年10月至2020年1月期间的服务费40579.82元,且有原告提交、被告确认的服务采购订单、往来邮件、对账邮件、顺丰快递单号、催款记录、采购邮件等相互印证,故本院予以认定。双方确认付款期限为票到45天付款,原告主张已经开具发票给被告,且催收记录显示2020年4月8日原告催款时,被告要求延期付款而并未提出尚未开具发票,按照一般生活经验,本院采信原告的主张,认定被告不迟于2020年4月8日已经收到发票。被告的最后付款日期为2020年5月23日,现付款期限已经届满,尚无证据显示被告有付款,故原告有权诉请被告支付服务费40579.8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40579.82元为本金,自逾期付款之日即2020年5月24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关于利率,没有证据显示双方有进行约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综合考虑案涉款项的性质、金额、欠付时间、过错程度,酌定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计算。原告诉请按照年利率6%计算,故前述利率应以年利率6%为限。原告超出上述认定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星星精密科技(东莞)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深圳信测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服务费40579.8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40579.82元为本金,自2020年5月2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且不超过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深圳信测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1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星星精密科技(东莞)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
***
强制执行风险提示
生效法律文书必须主动及时履行。义务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可能会面临以下法律风险:
一、信用惩戒
1.案件一旦进入执行程序,被执行人的信息将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开,融资信贷将会受到限制。
2.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影响个人征信。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受到信用惩戒。
3.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信息被法院通过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公布。
二、损失扩大
1.加倍支付***行期间债务利息或***行金。
2.承担执行过程中发生的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辅助费等费用。
三、强制措施
1.限制高消费。限制乘坐飞机高铁等交通工具、购买不动产、车辆、旅游、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等。
2.财产将被采取查封、冻结、扣押、划拨、拍卖等措施。
3.拒不履行或妨害执行的,可能会被罚款、拘留、限制出境。构成犯罪的,还将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