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1972执15050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信测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工业区69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3007230301820。
法定代表人:**中。
被执行人:星星精密科技(东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长安振安西路3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4X38WR70。
法定代表人:**。
执行申请
执行依据:本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粤1972民初10428号民事判决书。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立案日期:2021年12月7日
执行内容:根据上述执行依据,被执行人须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40579.82元,利息1246.81元,**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06.19元,受理费415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15元,合计43162.82元。
执行情况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以及执行传票,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且未到庭接受调查。
二、本院依法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不动产登记中心、自然资源部门、工商登记部门等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核查情况如下:
(一)在以星星精密科技(东莞)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执行系列案中,本院共计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88559.93元。
(二)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星星精密科技(东莞)有限公司的机器设备,并经依法评估拍卖,得款66411272元。综合第(一)项,本案共计执行到位款项66499831.93元,扣除执行支出的必要费用评估费138340元、拍卖服务费30000元后,剩余可供分配财产66331491.93元。因本院已裁定立案受理被执行人星星精密科技(东莞)有限公司的破产申请,案号为(2021)粤1972破2号,故上述剩余款项暂不能进一步分配划付,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及时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
三、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进行高消费。
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上述执行情况并无异议。
裁定结果
本院认为,当事人必须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否则人民法院有权强制执行。现本院已依法裁定受理关于被执行人的破产申请。本案依法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王 安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