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82民初10929号
原告:江苏瑞利山河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如城街道丰源路66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被告:南通奥华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中闸村9组。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瑞利山河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奥华燃气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6日立案受理。2022年1月13日,原告江苏瑞利山河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以被告南通奥华燃气有限公司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瑞利山河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苏瑞利山河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苏瑞利山河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池 锋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刘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