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682民初2014号
原告:江苏瑞利山河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如城街道丰源路66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被告:如皋市敏哲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白***菜市场西侧。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1年11月8日生,汉族,户籍地如皋市。
原告江苏瑞利山河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与被告如皋市敏哲物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5日立案受理。2022年3月14日,原告江苏瑞利山河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瑞利山河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苏瑞利山河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5元,由原告江苏瑞利山河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池 锋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许 燕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