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682执220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江苏瑞利山河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南通熔煌钢结构有限公司,地址如皋市。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江苏瑞利山河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通熔煌钢结构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苏0682民初106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一、被告南通熔煌钢结构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江苏瑞利山河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人民币137215元(含检测费135000元、案件受理费2215元),分期履行:于2022年4月30日前给付75000元,于2022年6月30日前给付62215元。二、原告江苏瑞利山河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三、如被告南通熔煌钢结构有限公司有任一期未能按期足额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则被告南通熔煌钢结构有限公司需另行承担违约金27000元,且自被告南通熔煌钢结构有限公司逾期之日起,原告江苏瑞利山河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可就上述137215元中被告南通熔煌钢结构有限公司尚未履行部分及违约金27000元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15元,由被告南通熔煌钢结构有限公司承担(此款原告已垫付,且已计算在上述第一项义务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苏瑞利山河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6月6日受理后,由***执行,由**负责实施。申请执行标的为:检测费135000元,违约金27000元,案件受理费2215元,执行费2363元(未预交)。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通过法院专递邮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高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风险提示等法律文书,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二、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被执行人名下有部分银行存款且分散于多家银行,本院于2022年11月23日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1处,冻结期限一年。
三、依申请对被执行人限制了高消费。
四、2022年11月23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反映宽限被执行人在2022年11月30日前履行完毕并同意本案终结执行。
五、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其未对本院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案执行标的暂未执行到位。
对于上述查封(冻结)财产,如因权利未能全部实现需继续查封(冻结),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续封(冻)申请,否则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后该项查封(冻结)措施自动解除,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本院依职权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虽然同意宽限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但因双方约定履行的时间较长,近期尚不能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苏0682民初106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蒋**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