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682民初3275-1号
原告:江苏瑞利山河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如城街道中山东路33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进尧,上海正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如皋市佳晶房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如城街道中山大厦十二层5室。
法定代表人:季*清,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瑞利山河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与被告如皋市佳晶房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检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瑞利山河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瑞利山河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没有规避法律,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瑞利山河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江苏瑞利山河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许夕坤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葛洲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