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682民初3995号
原告:江苏瑞利山河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如城街道丰源路66号。
法定代表人:雍伟兵。
被告:江苏中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城南街道万寿南路999号(软件园北区A楼519室)。
法定代表人:谢小魏。
原告江苏瑞利山河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中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赔偿损失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2日立案。审理中,原告江苏瑞利山河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江苏瑞利山河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中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并未规避法律,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瑞利山河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江苏瑞利山河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