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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广东凯骏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财产保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606民初7989号 申请人:***,男,1983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被申请人:广东凯骏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南朗村委会松排路一巷10号之—。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80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被申请人:***,男,198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广东凯骏工程有限公司、***、***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广东凯骏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3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营业部出具的保单号为6303130181820190000634,担保金额为3500000元的保单保函作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东凯骏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3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