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中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凯骏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分家析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粤0608民初4516号 原告:广东凯骏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桂平中路65号鸿晖都市产业新城4幢31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MA4UYM1X33。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引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引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和,男,1980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被告:***,女,1980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第三人:***,女,198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 第三人:***,女,199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第三人***的丈夫。 第三人:***,男,199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 第三人:***,男,1995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 原告广东凯骏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和、***,第三人***、***、***、***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1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和、被告***、第三人***、第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第三人***、第三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对两被告共有的位于佛山市高明区【不动产权证:粤(2021)佛高不动产权第0××8号】房产进行析产,确认两被告各占50%的份额;2.判令对两被告共有的位于佛山市高明区【不动产权证:粤(2021)佛高不动产权第0××6号】房产进行析产,确认两被告各占50%的份额;3.判令对两被告共有的位于佛山市高明区【不动产权证:粤(2021)佛高不动产权第0××6号】房产进行析产,确认两被告各占50%的份额;4.判令对两被告共有的位于佛山市高明区【不动产权证:粤(2021)佛高不动产权第0××3号】房产进行析产,确认两被告各占50%的份额;5.本案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由两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两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经南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605民初21278号、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6民终46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和承担向原告偿还不当得利1920000元款项及利息的法律责任。判决履行期届满后,被告***和没有依照判决履行义务,原告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已立案受理,执行案号为(2021)粤0605执14642号,暂计至2021年7月2日执行标的2343325.96元。在执行过程中,法院查询到***和在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上述共有财产,法院已明确告知但被告既不如实申报财产,也不协议分割共有财产、不提起析产诉讼,于是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两被告上述不动产进行析产。两被告未向法院如实报告财产,且故意隐瞒、虚报财产,两被告恶意规避法院强制执行的行为已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和辩称:1.***和与***于2020年12月28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已经对双方名下的财产明确分割,不存在共同财产。2.***和在2016年10月11日至2016年11月6日期间收到***转账东南污水截污管道工程A标项目承接并施工权。***和认为(2020)粤0605民初21278号和(2021)粤06民终4687号认定事实错误,***和将整理材料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1)佛山市汇通达于2016年9月29日参加佛山市南海区狮山美景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招标的“东南污水处理厂厂外二级管网工程-穆院村二级截污管道工程A标”项目,开标当天结束得知汇通达公司中标,并在2016年10月8日网上公示汇通达公司中标的结果,中标价9646928.81元。(2)***和、***、***、***、***、***共同合伙向佛山市汇通达支付44400元取得该项目运营权。(3)***通过***介绍,以192万元价格向***和、***、***、***、***、***支付后取得前述中标项目转包权,并于2016年10月11日至2016年11月6日交付转包款后取得上述项目的运营权。(4)***和代表***、***、***、***、***、***等合伙人收到***交付的192万元后按合伙比例转账给***、***、***、***、***、***等合伙人。综上所述,两被告不存在共同财产,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1.被告***购买位于高明区铺、102铺、103铺、104铺合法且不是与被告***和的共有房产。(1)被告***与被告***和于2020年12月28日办理离婚手续后于2021年5月25日向佛山市高明区三建房地产公司购买上述四间商铺。(2)被告***用于购买上述商铺的资金来源合法,且上述商铺是被告***与四第三人共同出资购买的房产(商铺),五人于2021年5月20日签订合伙投资协议书约定共同投资170万元购买上述四间商铺。其中被告***出资12万元,并依法取得房产证。***出资58万元、***出资40万元、***出资30万元、***出资30万元。(3)两被告已如实申报财产,不存在共同房产,无需提起析产诉讼,原告无权分割上述房产。被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上述四间商铺的房产权利人是被告***与四名第三人。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和是上述房产的共有人。2.被告***和与被告***离婚协议上明确约定夫妻前财产的归属权、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被告***和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仅向家庭提供生活费用(每月不足6000元)。被告***对被告***和获得的192万元不当得利款毫不知情,更没有收取上述不当得利款。综上所述,原告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四第三人述称:***的好朋友***于2021年5月初告知***有低价商铺出售,同时提出合伙购买。***经实地考察认为按市场价15000元每平方的75%(即11000元每平方)购买有投资价值,于是邀请***、***、***和***共同出资购买。四第三人和***签订合伙协议后***向***转账40万元,***向***转账30万元,***向***转账30万元,***收到上述投资款项于2021年5月20日向***转账100万元,2021年5月21日向***转账58万元,合计158万元,同时委托***代表四第三人与高明三建房地产公司签订购房合同并办理房产证。四第三人认为登记于***名下的位于佛山市高明区是***和四第三人的共有财产,原告无权请求代位析产。综上所述,原告请求析产分割上述四间商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当事人有异议的证据,本院认证如下:1.原告举证的(2021)粤0605执14642号申请执行受理通知书、申请执行书,其形式、来源均合法,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2.被告***和举证的离婚协议书,其形式、来源均合法,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3.被告***和举证的***和转账流水、***和诉***等人的民事起诉状、政务短信平台(2021)粤0605民诉前调42457号微信截图、民事再审申请书,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4.被告***举证的离婚协议书(离婚证)、共同投资购买商铺协议书,其形式、来源均合法,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 根据本院采信的证据,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本案的事实如下: 原告与两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历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一审【案号:(2020)粤0605民初21278号】、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案号:(2021)粤06民终4687号】,判决被告***和向原告返还款项1920000元及相应利息,并驳回原告以该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被告***承担偿还责任的诉讼请求。一、二审判决已于2021年6月11日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履行期届满后,被告***和没有依照前述判决履行义务,原告遂向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获立案受理【执行案号:(2021)粤0605执14642号】。 2020年12月28日,被告***和与被告***签订《离婚协议书》,对双方生育的两儿子的抚养权归属、财产分割、债权债务分割等事宜进行约定,并办理了离婚登记。 查,佛山市高明区101铺【不动产权证:粤(2021)佛高不动产权第0××8号】、佛山市高明区102铺【不动产权证:粤(2021)佛高不动产权第0××6号】、佛山市高明区103铺【不动产权证:粤(2021)佛高不动产权第0××6号】、佛山市高明区104铺【不动产权证:粤(2021)佛高不动产权第0××3号】的登记权利人均为***,其中102铺的登记日期为2021年5月27日,101铺、103铺、104铺的登记日期均为2021年5月28日。2021年7月12日,前述四间商铺均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权人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高明支行,抵押方式为最高额抵押,最高债权数额为1151640元。 另查,2021年5月20日,被告***与第三人***、***、***、***签订《共同投资购买商铺协议书》,约定五人共同出资购买佛山市高明区,出资总额为170万元,其中***出资58万元(占比34%)、***出资40万元(占比23%)、***出资30万元(占比18%)、***出资30万元(占比18%)、***出资12万元(占比7%)。协议签订后,***于2021年5月20日分两笔共向***转账30万元,***于2021年5月20日向***转账40万元,***于2021年5月20日向***转账30万元。***收到前述100万元后,于2021年5月20日向***转账100万元,于2021年5月21日向***转账58万元。同时,四第三人委托被告***作为合伙代表与佛山市高明区三建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不动产权登记手续。 本院认为,本案系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债权人代位析产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债务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却与他人有共有财产,而被执行人及其他共有人拒不主动析产以供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情况下,由申请执行人(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被执行人(债务人)之位,依法提起的诉讼,请求共有人对共有财产进行析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释(2020)21号]第十二条第三款关于“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之规定,原告与被告***和之间的不当得利纠纷案的相关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由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告***和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个人所有的财产足以清偿其所欠原告债务,因此,原告有权以申请执行人(债权人)的身份代位提起本案析产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八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虽然被告***与四第三人所举证据反映其五人存在合伙购买案涉四间商铺的行为,但是,案涉四间商铺仍然仅登记在被告***名下,根据物权公示公信原则,案涉四间商铺应推定为被告***所有。被告***与被告***和离婚的时间为2020年12月28日,而被告***取得案涉四间商铺所有权的时间为2021年5月27日及2021年5月28日,该所有权取得时间不在被告***与被告***和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应认定为被告***与被告***和的共有财产。因此,原告诉请对案涉四间商铺进行析产并确认两被告各占50%的份额,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至于两被告是否存在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以逃避债务的行为,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本案不作处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一千零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释(2020)21号]第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广东凯骏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5900元,财产保全费4520元,共计10420元(原告广东凯骏工程有限公司已预缴),由原告广东凯骏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