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803民初1652号
原告:浙江某岩土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
法定代表人:李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司桥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司桥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衢州市衢江区某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衢州市衢江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
原告浙江某岩土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衢州市衢江区某股份经济合作社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6日诉前登记,2024年6月5日正式立案,原告浙江某岩土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于2024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某岩土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衢州市衢江区某股份经济合作社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某岩土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以下无正文)
审判员***
二O二四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