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京0107民初25153号
原告北京建筑材料科学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区西井路3号院内102Q.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来,北京***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摩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立清路6号院3号楼4**906。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北京建筑材料科学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摩尔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8日立案。原告北京建筑材料科学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建筑材料科学研究总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建筑材料科学研究总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中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