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16执保1426号
申请人:山东交发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区文化北路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0785009389G。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山东浙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高新区凤凰路以东、苍龙泉大街以北前***沿街楼东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0090669487H。
法定代表人:张海彬。
被申请人:***,男,1974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卢湾区。
被申请人:***,男,196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莱芜区。
山东交发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与山东浙盛置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交发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财产进行保全,并提供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交发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采取保全措施。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