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16民初1274号
原告:***,男,1968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莱芜区。
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芜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莱芜区汇源大街108号。
负责人:***,职务:经理。
被告:***,男,1969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莱芜区。
被告:山东交发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区文化北路69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上列当事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