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1282民初4209号
原告:芜湖泰恩特膜结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3MA2N25GB8P,住所地安徽省南陵县经济开发区支路八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江苏东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MA1Y0RWT42,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三水街道南京路225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芜湖泰恩特膜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东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芜湖泰恩特膜结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朱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