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国祯生物质热电有限公司

安徽富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亳州国祯生物质热电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602民初4915号 原告:安徽富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徽州大道773号恒生阳光城8幢11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54563278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达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达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亳州国祯生物质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亳州市亳芜现代产业园研发路以东、月季路以南、亳芜大道以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MA2MTH97X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安徽富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亳州国祯生物质热电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7日立案。原告安徽富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安徽富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富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富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