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1602民初6825号
原告:***,男,1989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亳州市谯城区五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亳州国祯生物质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亳芜现代产业园研发路以东、月季路以南、毫芜大道以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MA2MTH97XH。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综合部经理。
被告:浙江省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城关车站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17204972037。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77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原告***与被告亳州国祯生物质热电有限公司、浙江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9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诉讼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标的额为10000元,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