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升阳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齐普生信息科技南京有限公司与九江升阳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3989号 原告齐普生信息科技南京有限公司,住所南京市雨花台区西春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广东世纪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被告九江升阳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江,住所江西省九江市庐山区前进东路**莱茵美郡****iv>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齐普生信息科技南京有限公司诉被告九江升阳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齐普生信息科技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172元(已由原告预交),因适用简易程序撤诉结案,本院收取受理费3086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代) 第2页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