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升阳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北京鼎晟高科科技有限公司与九江升阳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九江塞维斯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九中民三初字第125号
原告北京鼎晟高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大钟寺13号院1号楼11B19。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九江升阳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庐山区前进东路686号莱茵美郡10幢2-40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九江塞维斯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庐山区十里大道1276号6-602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江西康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1981年1月4日出生,两被告公司技术总监,住江西省九江市庐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鼎晟高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九江升阳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九江塞维斯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九江
升阳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被告九江塞维斯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鼎晟高科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020元,减半收取7010元,由原告北京鼎晟高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游勇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