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7民初12138号之二
原告:上海鹿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文化路29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华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华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九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口路9号内综合楼417室。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被告:**,男,汉族,1982年6月28日出生,住江苏省淮安市涟水县。
被告:**,男,汉族,1988年8月25日生,住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
原告上海鹿友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九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中,原告上海鹿友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上海鹿友实业有限公司据此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上海鹿友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5,025元,由原告上海鹿友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