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市优创物流设备有限公司

英特诺物流机械(深圳)有限公司与慈溪市优创物流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282民初12226号 原告:英特诺物流机械(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年丰社区横岭工业区横岭南路10号第3、4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76673897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恒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恒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慈溪市优创物流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横河镇梅湖村。组织机构代码:57052721-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英特诺物流机械(深圳)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慈溪市优创物流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11月24日向本院起诉。原告于2017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英特诺物流机械(深圳)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英特诺物流机械(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70元,减半收取计585元,由原告英特诺物流机械(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