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282民初12226号
原告:英特诺物流机械(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76673897X
法定代表人:夏本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恒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季风,上海恒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慈溪市优创物流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组织机构代码:57052721-8
法定代表人:祝依兄,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宝山,该公司员工。
原告英特诺物流机械(深圳)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慈溪市优创物流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11月24日向本院起诉。原告于2017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英特诺物流机械(深圳)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英特诺物流机械(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70元,减半收取计585元,由原告英特诺物流机械(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