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图什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新3001民初712号
申请人:国药控股新疆新特喀什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喀什地区疏勒县南疆齐鲁工业园区泰山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业务经理。
被申请人:克州康宁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新疆克州阿图什市群众路/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国药控股新疆新特喀什药业有限公司与克州康宁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国药控股新疆新特喀什药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克州康宁医院有限责任公司78850.95元或等值的财产进行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保全人国药控股新疆新特喀什药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克州康宁医院有限责任公司78850.95元(申请保全标的额)的财产(不含逾期利息),或冻结(划拨)被申请人克州康宁医院有限责任公司78850.95元(不含逾期利息);
期限为不动产三年,动产二年,冻结存款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