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疏勒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3122执368号
申请执行人:国药控股新疆新特喀什药业有限公司,住新疆喀什地区疏勒县,法定代表人戚某。
被执行人:疏勒多斯鲁克医院,住新疆喀什地区疏勒县,法定代表人艾某。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国药控股新疆新特喀什药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疏勒多斯鲁克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平台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互联网银行、车辆等情况进行了查询。在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国药控股新疆新特喀什药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本案的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新3122执36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古丽斯 坦艾力
审判员 安外尔 克热木
审判员 阿卜力克木图尔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骆 志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