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药控股新疆新特喀什药业有限公司

国药控股新疆新特喀什药业有限公司与喀什昆仑维吾尔医药营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疏勒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新3122执803号

申请执行人:国药控股新疆新特喀什药业有限公司,住新疆喀什地区疏勒县南疆齐鲁工业园泰山路**。

法定代表人:戚向阳。

被执行人:喀什昆仑维吾尔医药营销有限公司,住,住新疆喀什地区疏勒县南疆工业园黄河路**/div>

法定代表人:齐红育。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国药控股新疆新特喀什药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喀什昆仑维吾尔医药营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疏勒县人民法院(2018)新3122民初41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向申请人支付案款30448.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通过法院直接送达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被执行人告知书,被执行人签收后未实际履行。本院于10月20日、11月10日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平台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互联网银行、车辆、不动产及工商登记等情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证券、互联网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车辆及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于11月24日通过疏勒县房地产管理所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情况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县幢无-1办公用房(疏勒房权疏勒字第XXXX号),轮候查封。12月2日通过喀什地区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对被执行人的车辆情况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11月8日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11月7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目前尚有30448.50元未执行到位。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12月24日通过约谈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志    强

审  判  员   古丽斯 坦 · 艾力

审  判  员   安外尔· 伊卜拉伊木

二 〇 二 〇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五 日

书  记  员   穆耶赛尔·阿卜力米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