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焉耆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兵0203财保9号
申请人:新疆某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巴州和静县。
法定代表人:胡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西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西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省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
法定代表人:赵某。
被申请人:赵某,男,汉族,36岁。
被申请人:新疆某咨询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水磨沟区。
法定代表人:苏某。
申请人新疆某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于2026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省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号为XXX(开户行:某银行某北环支行)的银行存款和被申请人赵某银行账号为XXX(开户行:某银行)的银行存款,以上保全价值以375,772.98元为限。冻结被申请人新疆某咨询管理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号为XXX(开户行:某银行某分行营业部)的银行存款,以上保全价值以375,772.98元为限。申请人新疆某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以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新疆某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省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号为XXX(开户行:某银行某北环支行)的银行存款。
二、冻结被申请人赵某银行账号为XXX(开户行:某银行)的银行存款。
以上保全价值以375,772.98元为限。
三、冻结被申请人新疆某咨询管理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号为XXX(开户行:某银行某分行营业部)的银行存款,保全价值以375,772.98元为限。
案件申请费4278元,由申请人新疆某热电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