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木齐垦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兵1101执5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90年10月14日出生,住址:甘肃省古浪县。
被执行人:新疆昆仑工程咨询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五星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5223386449。
法定代表人:曹某,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新疆昆仑工程咨询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出的撤回执行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兵1101执5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