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新0105民初3992号
原告:新疆昆仑工程咨询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五星北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华泰(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华泰(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0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古浪县。
原告新疆昆仑工程咨询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6日立案后。原告新疆昆仑工程咨询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新疆昆仑工程咨询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二○年十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