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昆仑工程咨询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新疆昆仑工程咨询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兵民申105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新疆昆仑工程咨询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57223386449,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分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分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62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65400119********,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棉麻公司退休职工,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 再审申请人新疆昆仑工程咨询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仑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中级人民法院(2023)兵07民终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昆仑公司申请再审称,1.二审法院认定***为锦疆化工三期建设工程总监代表无事实依据,推定***应享受总监代表待遇无法律依据。***的工资并非年薪75000元。二审法院认定昆仑公司未足额支付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期间的工资19,759元,以及昆仑公司应按照6250元的标准补发工资,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昆仑公司发放的工资数额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2.***在两起安全事故中被认定负有重大责任,***应承担赔偿昆仑公司损失6万元的责任。昆仑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昆仑公司《2017年薪酬计发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实行岗位工资或年薪。总经理工程师代表的岗位工资由分公司经理与总监工程师代表协商确定。实行月薪的岗位工资不得低于2750元/月,实行年薪的不得低于75000元(年薪含岗位工资、工龄补贴、职称补贴、外区工作补贴),实行年薪的总监工程师代表年薪预发90%,剩余10%经过分公司《总监理工程师代表责任书》考核合格后兑现。***自2018年担任总监代职务,其工资发放的银行交易流水每月均在6250元以上,且合源正达项目安全事故调查报告中认定***为总监代职务,昆仑公司无充分证据证明及合理说明***的工资并非年薪75000元,对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二审法院据此认定***工资不低于年薪75000元,以及昆仑公司向***补发工资并无不当。昆仑公司主张,***在2018年“10.15”奎屯锦疆化工有限公司安全事故、2020年和源正达“6.17”高空坠落事故中负有重大责任,应向昆仑公司赔偿6万元损失。本院认为,昆仑公司在二审中辩称,由于***对该两起事故负有重大责任,因此***没有2019年、2020年的绩效工资,且昆仑公司在一、二审中并未提出要求***承担赔偿损失的主张,故本院对于昆仑公司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昆仑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再审事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新疆昆仑工程咨询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