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624民初87号
原告:湖南吉通铝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湖南省湘阴县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24MA4P94WG1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0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汨罗市。公司法务,特别授权)
被告:湖南铭徽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龙岭工业集中区家居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5MA4L4A8463)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南吉通铝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湖南铭徽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原告湖南吉通铝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湖南铭徽工程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吉通铝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铭徽工程科技有限公司起诉,系其自愿行为,且本案不属于不可撤诉的案件,故原告湖南吉通铝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吉通铝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铭徽工程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713元,减半收取计1856.5元,由原告湖南吉通铝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