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624民初87号之一
申请人:湖南吉通铝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湖南省湘阴县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24MA4P94WG1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湖南铭徽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龙岭工业集中区家居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5MA4L4A8463)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湖南吉通铝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铭徽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南吉通铝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铭徽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70654.5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他等额价值的财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分公司为保全出具了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吉通铝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铭徽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70654.5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他等额价值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1373元,由申请人湖南吉通铝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刘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