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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边县农业农村局与延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民申679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定边县农业农村局(原定边县乡村振兴局),住所地陕西省定边县西环路农业科技综合服务大楼。 负责人:***,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局职工。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延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七里铺街13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定边县农业农村局(原定边县乡村振兴局)因与被申请人延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延安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陕08民终8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定边县农业农村局申请再审称,其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项和第六项规定申请再审。1、原判决认定被申请人延安公司足额缴纳了案涉工程的全部养老保险费,严重缺乏证据证明。双方在施工合同中对于养老保险并未进行约定。审计报告中没有将养老保险金额纳入工程款。申请人已经按照审计报告全额支付了全部工程款。延安公司提交的票据根本没有纳入工程的审计报告,其真实性无法核实。本案审计时,审计部门和申请人均通知延安公司提交养老保险票据,但其并未提交,应视为其放弃权利。本案工程2019年已完成审计,延安公司主张养老保险金已超过了诉讼时效。2、原判决适用陕西省建设厅的通知作为裁判依据,而未提供任何法律法规支撑裁判观点,适用法律错误。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住建部、财政部《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和陕建发【2004】136号文件(《陕西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行业劳保费用收缴管理的通知》),劳保费属于规费,是包含在建安工程造价之内用于保障建筑企业离退休职工基本生活的专项费用,必须足额缴纳。在本案中,再审申请人即建设单位并未向劳保费用管理行政部门缴纳相应费用,导致施工单位延安公司无法申请返还该笔费用。延安公司在二审中提交的证据显示其已经缴纳了相应的费用,而申请人并未提交充分的反驳证据,故延安公司诉请申请人向其直接支付养老统筹费及利息,应予支持。申请人虽称延安公司的诉请超过了诉讼时效,但因其在原审中未提出时效抗辩,故本院对其该项主张不予审查。 原判决虽未引用任何法律法规,但因上述部委及地方规定符合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立法精神,故原判决的处理结果并无错误。 综上,定边县农业农村局的再审申请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定边县农业农村局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