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1282民初3023号
原告:河南某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卢氏县东明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MA40U0XXXX。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0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卢氏县管道口镇车岭村,系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灵宝市某某镇人民政府,住所地灵宝市某某镇金屏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1282005823XXXX。
法定代表人:***,系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某,男,1987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灵宝市亚武西区,系政府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河南某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灵宝市某某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由于案情疑难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