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赣0104民初4394号
原告:浙江某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远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智仁(衢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南芳(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某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2日立案。原告浙江某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31日以双方已达成一致协商意见,且被告某某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已履行全部付款义务,双方再无其他任何债权债务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浙江某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某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2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浙江某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自行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