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中心有限公司

榏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中心有限公司、福清中信先施物流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181民初4541号 原告:福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茶亭五一中路48号鑫国大厦12层、1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3MA32FQAG1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海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海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清中信先施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龙江街道龙江路3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81689389078Y。 诉讼代表人:***,福清中信先施物流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福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州图审中心”)与被告福清中信先施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先施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福州图审中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施工图审查费用53,718元及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从起诉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中信先施公司委托福州图审中心对被告所属的富创农副产品加工包装项目A栋、B栋及地下室的施工图文件进行审查。2015年6月23日,福州图审中心出具编号为FJSSJZ-15-02262的审查合格书交付予被告中信先施公司。根据实际审查内容,参照福建省物价主管部门的施工图审查费用收费标准,审查费用合计为53,718元,原告如约完成审查任务,经多次催讨,被告迟迟不予支付审查费用。 本院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债权人,应依照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即应当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后,对管理人编制的债权表记载有异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提起债权确认之诉。本案中,被告中信先施公司已于2020年8月13日经本院裁定进入破产程序,但原告并未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故原告本次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福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中心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林 星 二〇二二年六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