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内2201民初5385号
原告:***,男,1981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内蒙古鑫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原告妻子),女,1981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内蒙古鑫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兴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鑫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右前旗政府新址索伦街北察尔森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有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内蒙古鑫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务。
被告:***,男,1978年1月11日出生,内蒙古鑫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其他身份信息不详。
原告***与被告内蒙古鑫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3年9月12日立案后,原告***于2024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44831.72元、减半收取22415.86元,由***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