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内2221民初1356号
原告:某机械设备租赁中心,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
经营者:毕某某,男,1970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
被告: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职务:总经理。
原告某机械设备租赁中心与被告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3日立案。原告某机械设备租赁中心于202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机械设备租赁中心以暂不向被告主张权利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机械设备租赁中心撤诉。
案件受理费2292元,减半收取计1146元,由原告某机械设备租赁中心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田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