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隆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湖州隆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浙江骏翔照明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浙0503执2160号
申请执行人:湖州隆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
法定代表人:沈剑。
被执行人:浙江骏翔照明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南浔区。
法定代表人:嵇根水。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州隆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骏翔照明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的(2016)浙0503执2160号一案过程中,浙江骏翔照明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已被法院裁定宣告破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2016)浙0503民初43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