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591民初329号
原告:浙江隆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嘉年华国际广场C座C306-C3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01062016550R。
法定代表人:沈剑,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明高,浙江六和(湖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浩恒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北郊小梅口5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00577745664A。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岳鑫。
原告浙江隆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浩恒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立案。原告浙江隆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且在2020年3月20日通过移动微法院提交撤诉申请书撤回对浙江浩恒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浙江隆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9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於 芳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