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云阳县兴云城市管理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235民初5257号
原告:***,男,1968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洲同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
被告:云阳县兴云城市管理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双江街道北城大道111号17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5MA610MY998。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云阳县兴云城市管理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而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解 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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