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茂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川3223民初337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茂县。
法定代表人:何某。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宋某。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5月25日立案,原告某甲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某甲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