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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州众工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中资锐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茂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川3223民初337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茂县。 法定代表人:何某。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宋某。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5月25日立案,原告某甲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某甲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