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921民初276号
原告:唐艳姣,女,198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芳,南县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政安,男,1959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松,湖南跃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新盛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秀峰街道龙福小区10栋秀峰街道办事处六楼606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740626719F。
法定代表人:孟红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应龙,湖南天恒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家星,湖南天恒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南县中鱼口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湖南省南县中鱼口镇班咀社区。
法定代表人:余意,该镇镇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30921796858829N。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伟群,湖南跃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唐艳姣与被告李政安、湖南新盛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南县中鱼口镇人民政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4日立案。唐艳姣于2022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立案后,唐艳姣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唐艳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74元,减半收取计487元,由唐艳姣负担。
审 判 长 蔡佳伟
审 判 员 李永忠
人民陪审员 谢 跃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 助理 颜 锋
书 记 员 刘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