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9民终977号
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对上诉人湖南新盛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南县水务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上诉人湖南新盛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南县水务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民事判决书中第2页倒数第4行、第20页第13行“(2021)湘0921民初1011号民事判决”均补正为“(2020)湘0921民初1011号民事判决”。
审判长 曾艳红
审判员 周佑明
审判员 彭 青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翠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