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103民初49号
原告:山东他山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荣成路他山艺术酒店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68940360R。
法定代表人:孙福东,总经理。
被告:日照市岚山区中楼镇孙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中楼镇孙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2371103MF02039968。
法定代表人:张守信,理事长。
原告山东他山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日照市岚山区中楼镇孙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受理。经本院合法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他山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按变更诉讼请求计算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山东他山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其余案件受理费1220元退还原告山东他山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审 判 员 赵 杰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徐 强
书 记 员 庄乾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