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他山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山东他山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日照太朴劳务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鲁1103执1412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他山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照市东港区荣成路他山艺术酒店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689490360R。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日照太朴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经济开发区北京兖州南路366号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MA3TWANY5B。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4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经济开发区北京兖州南路366号102室。
被执行人:***,男,1970年1月0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经济开发区北京兖州南路366号102室。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他山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日照太朴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鲁1103执141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执行员卢翔
书记员鞠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