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1民终159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日照市东港区日照街道大古城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日照街道大古城村委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孙彦照,村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他山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荣成路他山艺术酒店4楼。
法定代表人:孙福东,总经理。
上诉人日照市东港区日照街道大古城村民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山东他山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2021)鲁1102民初18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日照市东港区日照街道大古城村民委员会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未缴纳上诉费用,向其送达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日照市东港区日照街道大古城村民委员会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何茂田
审判员 申法奎
审判员 姚 艳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徐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