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0305执1553号
申请执行人:淄博鲁源工业催化剂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李淑荣,职务:经理。
被申请执行人:***,男,汉族,农民,现住山东省寿光市。
申请执行人淄博鲁源工业催化剂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鲁0305民初177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该案申请执行标的为95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并过付完毕,申请人同意结案,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8)鲁0305民初1773号民事调解书全部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 赵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