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305执保58号
申请人:淄博鲁源工业催化剂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7915289516,地址:淄博市临淄区***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李淑荣,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晋媒日月化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81163446509B,住所地:山东省章丘市水寨镇水南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淄博鲁源工业催化剂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晋媒日月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晋媒日月化工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晋媒日月化工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 曹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