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305民初667号之二
申请人:淄博鲁源工业催化剂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7915289516,地址:淄博市临淄区***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李淑荣,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晋媒日月化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81163446509B,住所地:山东省章丘市水寨镇水南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淄博鲁源工业催化剂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晋媒日月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申请人申请作出(2020)鲁0305民初667号之一财产保全的裁定,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晋媒日月化工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原、被告已自行和解,撤回起诉,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晋媒日月化工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0000元的冻结或其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山东晋媒日月化工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0000元的冻结或其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 汪 兰
代理书记员 刘 敏